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报告主管单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发展教育事业发动全社会捐资助学活动;
(二)为扶贫帮困发动全社会募捐活动;
(三)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四)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条 秘书处报告理事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大额项目,包括:一次性动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项目;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10%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七)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金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 实行理事会报告制度,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一)由基金会直接向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三)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相关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四章 纪律及监督
第十条 属基金会秘书处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秘书处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报。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9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