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可推选临时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共同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六条 各理事会成员或秘书处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七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八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9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