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 15-20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的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愿意履行理事义务;
(二)热心教育事业;
(三)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召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可推选临时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共同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可联合提出理事会议案;
(二)行使选举权、表决权、罢免权、有被选举权;
(三)遵守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9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