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

2023-06-13

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构的监督机制,保障本机构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机构《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监事会的设立和产生

第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如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长为召集人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部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本机构宗旨,遵守本机构章程;
(二)热心本机构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本机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六)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机构《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二)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对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六)监事依规定列席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机构的理事长。
(九)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充分保障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发挥。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机构《章程》等规定不断修订完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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