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人员聘用制,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爱国,坚定不移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用岗位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初试、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合同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本基金会说明理由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试用期考核合格,由秘书长审批后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九条 员工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奖金。以上工资为含税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
第十一条员工福利补贴含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半年对员工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秘书长负责员工的申报、考核,理事长负责员工绩效的最终审核。
第五章考勤及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第十五条 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 一般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秘书长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理事长批准;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批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需报告秘书长或理事长,待批准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享有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工作满十年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最多延期半年。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
(一)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
(二)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
(三)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职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9年09月22日